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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医用口罩监管再加强:要求出口方和进口方签署共同声明
口罩說明:
继3月31日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药监局发布5号公告,加强医疗物资出口的质量监管之后,4月25日,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市场监管总局又发布12号公告,明确加强非医用口罩监管措施。在4月26日下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,商务部外贸司司长李兴乾介绍了公告的有关情况。
商务部外贸司司长李兴乾表示,3月31日,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药监局发布的5号公告,着力加强医疗物资出口的质量监管。目前,非医用的防疫物资,特别是非医用的口罩出口量比较大。由于中外在品质衡量准则、使用习惯等多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,产生了一些质量方面的疑问,也出现了医用和非医用产品用途混淆的现象。为此,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市场监管总局昨天发布了12号公告,明确加强非医用口罩监管措施,并要求出口方和进口方要签订共同声明,确认有关的品质衡量准则以及双方的责任。这两个公告监管对象不一样,但目标一致,同步执行。其中12号公告是对5号公告的加强完善和优化。我们大家都希望通过这一系列有明确的目的性的举措,逐步提升出口防疫物资的质量,提前防范质量风险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加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