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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关于印发预防新冠病毒感染公众佩戴口罩指引(2023年4月版)的通知

    口罩說明:

      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防联控机制(领导小组、指挥部),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:为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,指导公众科学佩戴口罩,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疫情防控组制定了《预防新冠病毒感染公众佩戴口罩指引(2023年4月版)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实施。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,请及时反馈疫情防控组。

      科学佩戴口罩是预防新冠病毒感染的重要措施。根据《关于对新冠病毒感染实施“乙类乙管”的总体方案》《新冠病毒感染防控方案(第十版)》要求,为指导公众科学佩戴口罩,有效保护公众健康,制定本指引。

      2.出现发热、咽痛、咳嗽、流涕、肌肉酸痛、乏力等疑似新冠病毒感染症状期间。

      6.养老机构、社会福利机构及托幼机构、学校、校外培训机构等重点机构医护、餐饮、保洁、保安等公共服务人员工作期间。

      4.参加人员来源较广、流动性较强且没有核算检验测试或抗原检测、健康监测等防控要求的大型会议或活动举办时。

      3.参加人员来源较广、流动性较强但有明确核酸检验测试或抗原检测、健康监测等防控要求的大型会议或活动举办时。

      4.对于定期开展核算检验测试或抗原检测、健康监测等的特定人员,如庆典活动演职人员、仪仗队队员等,在参加大型活动时。

     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和疑似感染者建议佩戴N95或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或以上级别的口罩(无呼吸阀),其他人员建议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。

      1.除以上情形或场景外,个人可依据自己健康情况和需求自主选择是否佩戴口罩。

      3.有关公共服务人员所在机构应当为其配备符合有关要求的口罩,并设立独立废弃口罩收纳装置。

      本口罩指引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动态优化调整。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地和行业实际,参照本口罩指引制定本地和本行业的口罩指引。